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0-00918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泰政字〔2020〕97號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發文日期 | 2020-11-16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TACR-2020-001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期 | 2025-12-31 |

TACR-2020-001000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政府設立,每年度評審一次。分為市青年科技創新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青年科技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6名;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
第三條 市青年科技創新獎旨在獎勵在科學研究中取得重要發現,推動相關學科發展,或者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旨在獎勵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技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四條 本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作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設立由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委員,科技、教育、人事、經濟等領域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二)審議獎勵建議名單,確定最終獎勵結果;
(三)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出有關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市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獎勵委員會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提名個人和組織單獨接觸,不得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與被評審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關系或者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個人和組織提名:
(一)一名以上具備資格的同行專家單獨或共同提名。具備資格的提名專家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市級以上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
(三)符合本市提名資格規定的學會、行業協會及其他組織。
提名應當符合提名規則,提名個人和組織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提名、評審、異議處理等工作中履行相應義務。
市科學技術獎提名前,應當在候選項目完成人或候選人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方可提名。
第十條 市獎勵辦對市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受理項目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專業評審組對受理項目和人選進行初評,并根據獎勵原則按一定比例確定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復審;
(二)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復審,提出獎勵建議名單,報市獎勵辦,復審采用異地會議評審方式;
(三)市獎勵辦應當將獎勵建議名單在市級媒體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市獎勵辦負責異議的調查與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同獎勵建議名單一并報市獎勵委員會;
(四)市獎勵委員會對獎勵建議名單進行審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最終裁定,確定獎勵結果,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報請市政府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本市境內設立公益性的、旨在獎勵為促進科技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項應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在本市內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的備案、業務指導和政策咨詢工作。
第十四條 候選者、提名個人和組織、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候選者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賄賂等影響評審公正性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候選者資格;
(二)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
(三)提名個人和組織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度提名資格;
(四)評審專家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有關秘密等違反評審紀律行為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與當年度評審工作。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一至五年內不得參與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記入科研誠信記錄,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履行、不當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具體資格、條件、標準、程序、規則等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0年8月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