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427G/2020-00916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司法局 | 發文字號 | 泰政辦發〔2020〕12號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發文日期 | 2020-12-31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TACR—2020—002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期 | 2026-01-31 |

TACR—2020—0020006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泰安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
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秩序,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9〕3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級市場相關交易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一并轉移的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在建建(構)筑物進行抵押的行為。在建建(構)筑物是指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等建(構)筑物。
第四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土地二級市場建設運行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誠實、信用、自愿;
(三)規范、便捷、安全。
第六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應當構建線下線上相融合的交易模式,建立覆蓋全市的土地交易市場體系,形成公開、規范、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
第七條 土地二級市場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臺;
(二)收集發布交易信息;
(三)辦理交易相關事務;
(四)提供交易相關服務;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交易、登記一體化建設原則,設立土地交易線下有形市場。
線下有形市場應當設置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項辦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發布、交易咨詢、交易中介等服務窗口,配置交易信息顯示屏等公開交易配套設施,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建設覆蓋全市的線上交易市場。
線上交易市場對內設立交易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網上權屬信息比對、土地他項權利查詢、供求信息真偽甄別等內部審核服務功能;對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發布、網上公開交易事項辦理、第三方交易資金監管、成交結果信息公示等服務,實現在線看地、在線報備、在線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十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協議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競價方式交易的,由土地使用權人選擇競價機構組織競價活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一)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有監察委、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四)依法需要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五)未取得共有權利人書面同意的;
(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經政府批準,未獲批準的;
(七)土地閑置未依法處置完畢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對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價格低于標定地價20%以上的,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收回收購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土地二級市場交易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交易申請。 交易雙方或者轉讓人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二)信息核驗。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驗宗地權利狀況、出讓價款繳納情況、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等。
(三)發布交易信息。 需要公開交易的,經復核后,在線下線上交易市場公開發布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應當包括擬交易宗地的權利人、位置、四至、面積、年限、用途、使用權類型、土地利用現狀、擬交易價格、交易方式、聯系人、聯系電話、提交申請的地點及期限等內容。
(四)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當事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
(五)繳納價款和稅費。 受讓人繳納價款,交易雙方按照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六)辦理登記。 交易雙方憑轉讓合同、成交確認書、價款和稅費繳納憑證等,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統一的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合同文本和資金監管合同文本,統一在網上簽訂合同,實行交易合同統一備案、管理。
第十五條 交易結果在土地交易平臺公示,并將交易數據上傳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二級市場設置測繪、估價、稅費繳納、款項結算、資金監管、經紀服務等窗口,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項辦理等中介服務。
第十七條 建立網上土地推介模式。市場主體可以委托中介機構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調研、策劃、設計、互聯網推廣等全程推介服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適時舉辦土地交易推介會、展銷會,促進土地交易。
第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交易資金監管服務體系,創新服務模式,實行線上繳存和線上撥付不見面辦理。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梳理匯總本區域土地市場交易數據信息,分析土地交易規模、結構、時序、節奏等規律,定期形成市場監測分析報告,在土地二級市場及時公開,為交易主體提供市場形勢分析服務。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價公示體系,及時公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樓面地價、已成交宗地價格,為交易雙方合理確定交易價格提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系統,將交易合同信息與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供地合同信息關聯,實現宗地一級市場供應、二級市場交易數據信息的雙向互查、可追溯,促進土地一、二級市場聯動、融合。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土地二級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對在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采取交易管制措施,并納入用地誠信異常名錄,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定期對金融不良土地資產進行梳理排查,甄別篩選不良土地資產企業名單、宗地底數,依法分期分批推動金融不良土地資產進入土地二級市場公開推介交易。
第二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把低效用地、閑置用地納入土地二級市場,公開推介交易,加快盤活利用。
第二十五條 在線下線上土地二級市場設立交易投訴舉報電話、郵箱、微信、微博等,暢通交易訴求反映渠道,對市場管理人員、業務承辦人員、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交易主體等從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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