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
泰政辦字〔2021〕3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行為,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有關事宜的通知
一、取得方式
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補繳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讓金)和車位差價款的方式,取得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含儲藏室,下同)和車位的完全產權,土地變更為出讓住宅用地,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二、申請條件
申請時,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或繼承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且取得申請購買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共同申請人)書面同意;
(二)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滿5年(從繳清購房款之日起計算,下同);
(三)為了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并設定抵押的,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無法規、規章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申請的情形。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填報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共同申請人簽署的同意取得完全產權的意見書;
3.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
4.全額購房發票。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可根據數據共享情況,適時對提交資料范圍進行動態調整。
(二)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受理后,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上填寫應繳納的政府收益和車位差價款金額、收款銀行賬號和繳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足額繳納除土地出讓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和車位差價款,由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開具發票。超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表同時作廢。
(四)申請人持申請表、繳納除土地出讓金外的其他政府收益和車位差價款的發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和稅務機構繳納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進行不動產權登記后,取得完全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為完全產權房后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四、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讓金)和車位差價款繳納標準
(一)申請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應繳納的政府收益(含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為:按照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價×政府出資比例。相關小區政府出資比例分別為:惠普家園東區為34%,惠普家園西區為36%,惠普家園南區為40%,惠豐園小區為19%。
(二)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1%,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日期自本宗地上第一套房屋交易之日起算。
(三)購買惠豐園小區地下車位的,繳納的車位差價款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時車位市場評估價與已繳納車位價款的差價。
(四)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和車位市場評估價,由市房產管理服務中心公開招標確定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
五、適用范圍和相關要求
(一)本通知適用于泰城范圍內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和由全資國有企業組織建設的惠普家園東區、惠普家園西區、惠普家園南區、惠豐園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的行為。各縣(市)以及其他建設形式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的行為,可結合實際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有關部門要將申請人繳納的政府收益和車位差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全額上繳市財政。
(三)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為政府產權,不得上市交易。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