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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70900004341427G/2021-00855 發布機構 泰安市司法局 發文字號 泰政字〔2021〕71號 泰政字第【71】號
文件類別 規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1-10-08 發文日期 2021-10-08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發布日期:2021-10-08 18:14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經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市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一、對《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對《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辦發〔20116號)作出修改

1.第八條修改為: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低保戶、軍烈屬申請零售點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但申請人僅享受一次照顧,且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性規定等不得放寬。每戶家庭只能申請經營1個零售點,并僅限本戶人員經營,否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收回零售許可證。

2.第九條修改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因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或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但不得違反經營場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性規定等。

3.第十條修改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院內及校門口可行距離50米以內;

(三)自動售貨機、柜;

(四)流動的攤、點、車等;

(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七)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4.第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院內及校門口可行距離50米以內;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三、廢止《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泰政發〔200762號)

外對相關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中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108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辦法

  (200742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發布,根據20151231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續期至20201231日,根據2020117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1214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續期至20251231日,根據202110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快荒山綠化,培育森林資源,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山東省封山育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封山育林,是指對山區、丘陵區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灌叢地、疏林地、防護林地以及荒灘地等進行封育的經營管理方式。

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也可采取封山育林方式進行封育。

第三條 封山育林應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以封為主、封育結合、封造管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封山育林實際情況,適當安排封山育林經費,主要用于封山育林規劃、設計、監測和管理等。

第五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封山育林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封山育林的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集體宜林地或林地的封山育林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全市適宜封山育林的區域進行調查摸底,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林業總體規劃等,編制全市封山育林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封山育林區進行勘察設計,編制封山育林區設計文件,明確造林地類、技術、方式、封育類型等,指導封山育林工作。

第八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先易后難、逐步推進的原則,根據封山育林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將任務分解到縣(市、區)政府和泰山風景名勝區、市直國有林場等,并由其逐級分解下達實施。

縣(市、區)政府根據年度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劃定封山育林區,確定封山育林任務,并將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圍和措施予以公告;泰山風景名勝區、市直國有林場范圍內的封育范圍和措施,由市政府公告。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劃定的封山育林區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等有關單位在封山育林區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設立封山育林標牌、界樁。

封山育林標牌應標明封山育林的范圍、期限、措施、封禁內容等。

第十條 封山育林區經營者或管理單位負責區內的造林、撫育、管護和經營。

封山育林區的經營權原則上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給單位或個人。對造林難度大的封山育林區,可采取協議、冠名、合作、股份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十一條 封山育林區經營者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國有林場內的封山育林區,由該林場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封山育林。

其他國有封山育林區,由管理單位編制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經同級政府批準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管護合同。

(二)封山育林區屬于集體所有的,在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管護合同。

(三)封山育林區內已經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仍由承包者按合同規定負責經營封護。

(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不能確定經營者的,由管理單位或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經營者,具體負責該封山育林區的造林、撫育和管護。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企業、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參與封山育林經營,對經營者給予一定補貼,對成效顯著的經營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封山育林區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等程序和承包經營合同文本,協調指導封山育林區經營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第十四條 封山育林區經營者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造林、撫育、管護和經營,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不得隨意砍伐林木。

封山育林區經營者應主動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封山育林區經營者應向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按規定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等處置。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封山育林區的封育情況,在年度林木采伐計劃中,單獨列出和下達封山育林區的采伐計劃,及時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檔案,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礎資料。

管理檔案包括封山育林區基本概況、范圍、年限、目標、經營者和封山育林情況記錄資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封山育林區進行檢查和考核。對沒有按規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務的,責令其限期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森林火險、火警和病蟲害的預測、預報,監督指導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做好防火、防病蟲害工作,嚴防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的發生。

第十九條 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封山育林區成立鄉、村護林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應主要從封山育林區經營者和管理單位中選配,具體選配、培訓、管理、考核由縣(市、區)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巡邏護林;

(二)宣傳國家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

(三)制止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并及時報告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辦理林業違法案件;

(五)承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保護森林資源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在封山育林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獵、移植大樹;

(二)攜帶火種、燒荒、燒地堰、建墳、燒香、燒紙、野炊;

(三)移動或毀壞標牌、界樁及其它封山育林設施;

(四)擅自從事采石、采沙、取土、開礦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林政執法人員、護林員等,定期對封山育林區進行巡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區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二十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 泰山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封山育林,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37日發布的《泰安市封山育林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同時停止執行。

 

 

 

 

 

 

 

 

 

 

 

泰安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

(2011729日泰政辦發〔20116號發布,根據20151231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續期至20201231日,根據20171227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01214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續期至20251231日,根據202110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規范卷煙市場流通秩序,維護消費者和卷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安市行政區域內新辦、重新申領、延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卷煙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公正公開、方便群眾、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歷史情況等因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

第五條 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六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鎮居民區按照居民戶數確定零售點,居民戶數在100戶以下(含100)的居民區不超過3個零售點,每增加30戶可增加1個。凡位于居民小區內及門口附近的零售點均適用本款;

(二)農村以自然村為單位按村民人數確定零售點,200人口設置1個零售點;鄉鎮駐地按集聚村莊(社區)總人數確定零售點,每150人口設置1個零售點。對于面積較大的鄉鎮駐地和居住過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據方便消費者購買的原則合理設置卷煙零售網點;

(三)城區及非城區街道辦事處駐地,根據每條街道的總長度確定零售點數量,按照每1000米不超過20個零售點計算;總長度不足1000米的街道,按比例確定零售點數量;

(四)綜合集貿市場經營業戶在200戶以下(含200)的,零售點不超過5個,每增加50戶可增加1個;

(五)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且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場,零售點不超過2個;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據經營面積擴大情況適當增加;

(六)高等院校、大型廠礦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域,按照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確定零售點數量。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點可不受間距或人口限制:

(一)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低保戶、軍烈屬等群體憑有關證明、證件申辦零售點的;

(二)不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且城區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或鄉村營業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食雜店等經營場所;

(三)賓館、飯店、酒樓、度假村以及娛樂服務場所;

(四)旅游景點、車站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

(五)軍隊駐地、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對流動人口特別多或居住密度特別大,且煙草制品銷售量明顯高于其他區域的城鎮街道、小區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現場調查和評估,對情況屬實的,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可以適當增加零售點的。

第八條 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低保戶、軍烈屬申請零售點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但申請人僅享受一次照顧,且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性規定等不得放寬。每戶家庭只能申請經營1個零售點,并僅限本戶人員經營,否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收回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因經營地址名稱等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或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經營地址變化,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的,不受合理布局規定的限制,但不得違反經營場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的限制性規定等。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院內及校門口可行距離50米以內;

(三)自動售貨機、柜;

(四)流動的攤、點、車等;

(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六)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七)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一)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新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煙草專賣許可條件,煙草專賣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零售點應當認真執行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規定。

第十 本辦法中所稱可行間距,是指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勘驗相鄰兩個零售點之間可合法通行的最短距離。

在測量時,以零售點經營場所正常營業正門中心為端點的直線實際距離為準;申請人、相鄰經營戶應當在測量現場。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院內及校門口可行距離50米以內;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按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注明的地址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確需改變經營地址的,必須向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十 經營煙草制品家店合一的零售戶,申請或延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零售業戶必須書面明確經營活動區域,否則不予申請或延續。

第十 當年復退軍人、應屆畢業大中專學生等特殊群體申辦零售點的,同等條件下,憑有關證明、證件優先審批發證。

第十 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采取抗拒、欺騙、恐嚇、阻礙等手段不執行本辦法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零售點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 本辦法自2011815日起施行?!短┌彩袩煵葜破妨闶埸c合理布局規定》(泰政辦發〔2008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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