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有效發揮應急避難場所在應急避險中的作用,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用于居民應急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功能的安全場所。
第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平災結合、屬地為主、分類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的統一領導,充分利用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操場、室內公共場館(所)、人防疏散基地等場所,建設應急避難場所,配備相應的標志標識和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體育、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批準的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在滿足該區域應急避難要求的前提下,重新規劃應急避難場所,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重新規劃的應急避難場所未投用前,原應急避難場所不得拆除或另作他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編制管轄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和臨時疏散安置點布局方案。
第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現狀分析與指標設計、總體布局與應急疏散分區、疏散通道與指引標志設置、有效避險面積與避難人數、應急設施配置與應急物資儲備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新建公園、綠地、城市廣場、學校等有效避險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同步驗收。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統籌考慮居民應急避難場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國家有關應急防災安全管控要求。受災害威脅嚴重的村居應當科學設置應急疏散安置點,供人員臨時疏散和應急安置。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者改造由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應急避難場所設計方案審查時,相關部門應當征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設計內容包括避難場所類型與定位、防災避險等級、功能設置與分區、配套設施、應急標志等內容。
第十一條 新建的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主體項目工程造價;改建、擴建及配套設施的建設經費,由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承擔。
第十二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成后,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應急避難場所名稱、位置、面積及可容納人數、配套設施、設備、功能區劃分平面圖、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致使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送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h(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應急避難場所位置、設施、功能等信息,提高公眾知曉度。
第十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與維護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需經費由其負責。
第十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建立本場所的應急機制和管理維護檔案;(二)設置應急避難場所示意圖、功能區標志牌、場所內道路指示標志牌和場所設施指示標牌,并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準確;(三)定期組織對場所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應急避難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應急避難場所正常啟用;(四)保持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通暢,不得占用或堵塞;(五)組織開展本單位應急疏散演練和宣傳工作;(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和安置規模,制定相應的應急物資保障方案,并通過政府儲備、市場協議儲備及場所自行儲備等方式,儲備適量的基本生活物資和醫療物資。供水、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保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規劃編制、建設概況;(二)應急避難場所疏散安置預案的編制與修訂;(三)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履行;(四)資金保障與使用;(五)設施配置和應急物資儲備;(六)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確定的應急疏散分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應急疏散預案。應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體育、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避難、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應急疏散演練。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由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啟用公告。啟用公告發布后,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并配合做好安置、疏散、救助等相關工作。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在本轄區內協調指定或者向社會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應當成立應急疏散安置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管理民眾疏散安置工作。指揮部由政府部門、居(村)委會、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等相關人員組成。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疏散預案做好下列工作:(一)發展改革、商務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設置應急物資供應點,保障避難人員的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內建立臨時醫療點、防疫點,負責避難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預防傳染病的發生;(三)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四)水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水;(五)城市管理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配置臨時應急移動廁所和垃圾污物回收設施,并配合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六)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各種運輸力量,做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七)供電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供電;(八)通信部門應當保障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通信;(九)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立志愿者服務站,組織和動員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停止使用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停止使用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撤離。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檢修維護,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急避難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給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二)不執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的;(三)不依法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管理維護職責的;(四)因管理不當,致使應急避難場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有效避險面積是指場地總面積扣除水域、建筑物及其墜物和倒塌影響范圍(影響范圍半徑按建筑物高度的50%計算)、樹木稠密區域、坡度大于15%區域和救援通道等占地面積之后,可用于防災避險的面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