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1-00847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泰政字〔2021〕98號 |
文件類別 | 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發文日期 | 2021-12-31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TACR—2021—001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期 | 2027-01-31 |

TACR—2021—001000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山東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使用國家、省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決策。堅持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程序,先論證、再決策、后實施。
(二)規范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三)綜合平衡。堅持投資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量入為出、集中財力保證重點。
(四)注重績效。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決)算。
(五)公開透明。依法依規公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部門,履行資金預算管理、投資評審、政府采購監管、績效管理等職責。
市審計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服務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及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等,結合發展需求和建設條件,謀劃提出一定時期內需要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分行業、分領域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相結合的計劃管理機制。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在市有關部門申報的基礎上,充分銜接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統籌平衡全市發展總體要求和財政承受能力,每年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明確計劃期內的重大項目。
上級部署或者市委、市政府決策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申請直接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
未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年度投融資計劃,不得安排預算資金。
第九條 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項目成熟度和工作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經費。
前期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勘探、規劃、咨詢、環境影響評價、設計、評估、論證、征收補償等。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和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從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中篩選項目,與市財政部門銜接確定年度政府投資資金規模后,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其中,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和市級預算相銜接。
第十一條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并已落實年度建設資金。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績效目標、資金安排方式等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批準后,應當及時下達,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政府投資計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按原程序辦理。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作為辦理開工建設手續、申請財政資金撥款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
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山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獲取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使用項目代碼申請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核驗項目代碼信息,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重點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對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方案、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開展可行性研究,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按照相關規范要求,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的事項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并對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與社會公眾關系密切或者可能對社會公眾生產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辦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明確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編制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有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時,應當附具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二)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書及相關技術文本;
(三)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原審批部門報告,原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建設方案合理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及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承諾期限內,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可以延長審批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要求。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批復文件,批復文件有效期一般為2年。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時,一般應當由中介服務機構、具有相關職能的單位或專家進行評估評審。評估評審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評估評審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收取項目單位任何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投資概算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評審工作。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或單位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列入國家、省、市相關規劃或列入市政府工作報告或已經市政府同意實施的項目,在列入政府投資項目三年滾動計劃后,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二)對于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建設標準明確、技術方案簡單的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簡化報批范圍的,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其中,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不再進行初步設計審查;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只核定投資概算。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并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合并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及省、市政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批復后,項目單位應依法委托工程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規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編制施工預算或招標預算控制價,并報市財政部門評審。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服務等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或政府采購。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者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實施。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策程序,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建設地點變更、建設規模超過原初步設計批復規模10%以上的、建設內容作較大調整的,應當在實施前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申請調整,其中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或調增額度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因素導致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增加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三)因國家、省、市重大政策變化或者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等原因對投資概算影響較大的;
(四)因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原設計方案或施工方案經批準已作出重大修改,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
使用基本預備費可以解決或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復的投資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核定總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原則上不再調整投資概算。
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由項目單位提出,報原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調整概算的正式文件;
(二)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主要理由、設計變更規模及主要內容、工程量變化對照清單、概算調整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概算增減原因分析等;
(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的概算調整方案,存在設計變更的應提供調整后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商洽等有關證明文件;
(五)資金落實的相關證明;
(六)其他與概算調整有關的文件、材料。
概算核定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咨詢評估。
第三十六條 整合和完善現行政府投資項目各審批事項,加快推行“并聯辦理、聯審聯辦”,提高審批效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不得以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為由延期支付工程結算款。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政府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在線平臺或政務服務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除涉密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后評價。
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復文件進行對比分析,對項目審批、建設管理、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和維修改造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相關解讀:《泰安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