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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主題分類: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2-09 發布日期: 2022-12-12
發布機關: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規范性文件標識: TACR—2022—0020004
標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泰政辦字〔2022〕51號 有?效?性:
失效日期: 2028-01-31 失效原因:
廢止時間: 廢止原因: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泰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泰政辦字〔2022〕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9日


泰安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增強全市抵御火災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負責較大火災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

縣(市、區)政府負責一般火災事故的組織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五條 市政府或者市級消防救援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縣級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預判。下列情形不適用于本規定:

(一)鐵路、民航和軍事設施的火災事故;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事故;

(三)森林火災事故;

(四)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事故;

(五)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接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火災事故后,根據需要責成本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屬地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本級紀檢監察部門、人民檢察院參加,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調查組組長一般由本級政府相關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的,調查組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備火災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二)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三)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方向和重點,明確各成員職責、分工;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會議,定期通報進展情況;

(三)指導、督促各工作組密切協作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解決火災事故調查中的重大問題和意見分歧;

(五)審定簽發提請本級政府的請示事項、發布火災事故調查進展情況等。

第十一條 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綜合、技術、管理和責任調查等工作組。

第十二條 綜合組由牽頭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做好后勤保障相關工作;

(三)負責匯總各工作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工作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調整調查任務;

(四)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和輿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統一報送和處置火災事故調查相關信息;

(五)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第十三條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火災事故救援處置情況,傷亡人數及傷亡原因,統計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三)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勘查,搜集火災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

(四)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屬地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五)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預防的技術性措施;

(六)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第十四條 管理組由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工會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相關人員履職情況;

(三)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事實,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

(四)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監管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五)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第十五條 責任調查組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調查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情況;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相關責任,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各工作組成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系火災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火災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責任者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四)具有其他應當回避情形的。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各工作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未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應當妥善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火災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情況復雜疑難的,經本級政府批準可延長60日?;馂氖鹿收{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調查結束后,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基本概況;

(二)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認定經過;

(三)火災事故損失的統計情況;

(四)火災事故責任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總結火災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馂氖鹿收{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應當及時報送市、縣(市、區)政府。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文件、證據、資料等裝訂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一年內,由市政府或者授權消防安全委員會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 評估工作可采取資料審查、座談問詢、查閱文件、走訪核查的方式進行,依據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相關單位及發生地同類單位場所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火災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對火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力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功能區管委管理范圍內發生的火災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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