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外廣告設施總體布局,包括管控區域劃分,用地類型劃分,總量控制體系。2、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3、戶外招牌設施總體布局。4、戶外招牌設施設置要求。5、下一步整治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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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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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4日。
目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立足泰安城市戰略定位,以《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草案)》《泰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等文件為依據,科學合理規劃布局戶外廣告設施,推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品質升級,為助力培育建設山水宜居城市和國際旅游名城提供良好的環境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室外照明干擾光限制規范》(GB/T35626—2017)
《光環境評價方法》(GB/T12454—2017)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
《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CJJ/T149-2021)
《山東省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用海分類指南》
《山東省城市精細化管理標準:戶外廣告管理》
《泰安市店招牌匾設置技術規范》
《泰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草案)》
《泰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1-2035)》(草案)》
《泰安市城市風貌特色專項規劃(2015-2020年)》
規劃范圍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圍,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其他區域參照執行。
規劃期限為2022年—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
規劃對象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戶外廣告設施主要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戶外招牌設施主要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本規劃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指的是戶外商業廣告設施,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布局和設置要求詳見附件4。
根據城市發展定位和空間結構,嚴格控制政務區域、歷史文化區域、生態保護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鼓勵在商業區域內設置形式豐富多元、體現特色活力的戶外廣告設施,劃分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禁止設置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和展示區,明確公益戶外廣告設施布局原則。
1、禁止設置區:指保障城市政務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維護生態和居住環境安全的重點區域;
2、控制區根據控制嚴格程度分為兩級,嚴格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通過控制商業戶外廣告設施的類型、面積、高度、色彩、亮度等指標,設置與區域功能、風貌特色相協調的戶外廣告設施。
(1)嚴格控制區:指城市軸線、門戶、名片等展示城市形象的重點區域。
(2)一般控制區:禁止設置區、嚴格控制區、展示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3、展示區:指商業功能突出,展現城市活力、培育建設旅游消費城市的關鍵區域。引導設置多元化的戶外廣告設施,營造濃郁的商業氛圍。
表 1 管控區域劃分
劃分類型 | 控制區域 |
禁止設置區 | 1、機關團體、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軍事設施、宗教用地及周邊控制地帶; 2、泰山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近現代優秀建筑本體及周邊控制地帶; 3、河道、湖泊、濕地、水庫、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被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劃定為生態空間的區域及周邊控制地帶; 4、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開敞空間用地; 5、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定中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
嚴格控制區 | 6、城市軸線:泰山樞軸(包含歷史文化軸和時代發展軸); 7、城市門戶:火車站-汽車站片區、高鐵站片區等; 8、名片區域:西湖片區、望岳湖片區、碧霞湖片區、古城片區。 |
一般控制區 | 9、城市西部控制區; 10、城市東部控制區; 11、城市中部及北部控制區。 注:以上區域為除禁止設置區、嚴格控制區、展示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
展示區 | 12、重要商圈:萬達-盛合購物廣場、財源街-中百大廈、盤古天地、寶龍城市廣場、中心銀座-財源門、吾悅廣場等; 13、特色產業街區:愛琴海購物公園-泰安老街、泰山秀城、泰山云集、光彩大市場等。 注:以上區域根據泰安市城市商業消費空間布局確定。 |
注:詳見附圖1
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用地性質與產業發展的關聯程度,形成用地管控級別。對照《山東省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用海分類指南》,將用地劃分為三類,確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與載體用地性質相符。
表 2 用地類型劃分
管控級別 | 用地類型 | 設置要求 |
一類用地 | 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0702,僅允許商業設施和體育設施設置) 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0704,僅允許商業設施、體育設施和游覽接待設施設置) 體育用地(0805) 一類工業用地(100101) 交通場站用地(1208) | 控制設置 |
二類用地 | 商務金融用地(0902)、娛樂康體用地(0903)、其它商業服務業用地(0904) | 適度設置 |
三類用地 | 商業用地(0901) | 鼓勵設置 |
注:詳見附圖2和附件3。
建(構)筑物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是戶外廣告設施的主體,通過控制建(構)筑物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面積實現設施分區總量控制。以建筑立面體量為基礎,結合設施所在管控區域及用地類型,計算得出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總面積上限值。
1、建筑立面戶外廣告設施面積上限值=24m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積×總量控制系數。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按24m高度的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高度低于24m的,按實際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積計算。高層建筑有裙樓且≤24m的按裙樓立面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表 3 戶外廣告總量控制系數上限(%)
用地類型
管控區域 | 一類用地 | 二類用地 | 三類用地 |
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中的商業設施和體育設施、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中的商業設施、體育設施和游覽接待設施、體育用地、一類工業用地、交通場站用地 | 商務金融用地、娛樂康體用地、其它商業服務業用地 | 商業用地 | |
嚴格控制區 | 10 | 15 | 20 |
一般控制區 | 20 | 25 | 30 |
展示區 | 30 | 35 | 40 |
超過40%的需由設置單位提請戶外廣告行政審批和管理部門組織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設置。
2、若使用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的總面積上限值折減至60%,即:建筑立面戶外廣告設施面積上限值=建筑臨街立面24m以下垂直投影面積×總量控制系數×60%。
3、在總面積上限值不變的情況下,單體建筑可將不同立面戶外廣告設施面積集中設置于臨街立面,但該立面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面積不得超過該立面24m以下垂直投影面積的40%,其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面積相應減少。
4、單幅戶外廣告設置面積根據建筑體量大小、公共空間尺度及周邊環境特點等實際情況確定,單幅面積一般不超過200m2。
1、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1)宜設置在多層建筑墻面和高層建筑的裙樓墻面;
(2)廣告設施嚴禁遮擋窗口,且不得影響建筑物主體的整體造型;
(3)戶外廣告設施寬度應與墻面相協調,周圍不應超出墻面外輪廓線,垂直方向突出墻面距離不大于0.5m。
2、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1)僅允許在步行商業街、特色商業街或商業街坊內圈設置;
(2)宜設置在多層建筑墻面和高層建筑的裙樓墻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廣告設施頂部高度不超過24m;
(3)廣告設施最大高度不超過9m,最大外挑距離不超過2m;
(4)廣告設施下沿底部凈空高度不低于4m。
1、設置在實體圍墻墻面上的,突出墻面的距離應小于0.1m,上緣不應超出圍墻頂部,寬度應小于圍墻柱墩之間的實墻面寬度;
2、透空圍墻上不宜設置;
3、圍墻頂部不應設置;
4、臨時圍擋設置的廣告應采用噴繪、張貼等無結構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風格圍墻上,廣告設施宜統一位置、尺寸和間距;
6、利用工地圍墻(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廣告和自身宣傳,且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于工地圍墻(擋)面積的1/3。
1、宜設置在大型文化、體育中心和商圈;
2、設置在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樓2層及以上外立面,面積應根據建(構)筑物結構特征及周邊環境確定。裝置下沿距地面高度大于6m,上沿不超過建筑物頂部且距地面高度不超過24m;
3、除大型文化、體育中心和展示區外,其他區域設置的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不宜播放動態畫面,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不少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
4、在居民樓、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100m(按水平投影距離計算)范圍內,不得正向面對居民樓、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
5、沿街門店禁止設置滾動走字屏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
1、燈桿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宜設置硬質廣告設施。
(2)同一道路,應在同一種燈桿上設置廣告,單根燈桿上廣告設施數量不應超過2個,不應重疊設置;同一路段的燈桿上設置的廣告應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廣告設施高度不應大于2.4m, 寬度不應大于l m,牌面底部距離人行道地面高度不應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緣的, 牌面底部距離車行道地面高度不應小于4.5m。
2、亭、棚、欄等公共設施頂部不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3、郵筒、廢物箱、配電箱等公用設施上不宜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不得在公交候車亭內座椅、公交候車亭頂部設置;
2、廣告設施設置不得影響公交候車亭識別、使用和人流疏散,并應確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3、廣告設施面積大小應與公交候車亭整體造型相協調,公交候車亭廣告牌面總面積不應超過候車亭立面總面積的60%;
4、宜采用燈箱形式,每個站點廣告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個(塊),特大站、樞紐站原則上不超過6個(塊)。
1、車輛上設置的戶外廣告不應影響行車安全,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車頂、車頭及車身兩側車窗不應設置戶外廣告,車后窗設置的廣告不應影響安全駕駛;
(2)車身廣告不應遮擋車輛號牌及車輛服務標識、車燈、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等運營信息;
(3)車身廣告應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應對原車顏色全部遮蓋,色彩應與車體顏色協調。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類交通工具設置的戶外廣告,不應影響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3、空中移動廣告必須符合國家航空、氣象等主管部門有關航空飛行物安全、氣球施放的規定。
4、除廣告車外,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不應采用LED顯示屏和播放聲音。廣告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應播放動態畫面和聲音。
1、符合建筑物規劃明確的櫥窗位置,并納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總面積;
2、櫥窗式廣告設施應設置于櫥窗內側,與櫥窗玻璃距離不應小于0.5m;
3、鼓勵櫥窗式廣告設施結合商業立面進行一體化設計,內容為實物和創意造型展示;
4、不得在櫥窗上粘貼廣告,櫥窗內側不得堆放雜物,避免破壞沿街立面整體效果。
OLED透明屏、虛擬現實和全息投影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需編制詳細設置和實施方案,并單獨向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批準后設置。對處于重要地段、影響突出的此類廣告,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1、大型落地和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可作為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宜設置在城市中大型廣場、會展場所和商圈;
2、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所展示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3、不應設置在城市道路紅線內,應保障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并應與周邊環境和空間尺度整體協調。設施整體高度不宜大于10m,寬度應與高度相適應,不宜大于30m;
4、設置范圍不得超出活動舉辦場所,沒有活動舉辦場所的,不得設置。設施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相一致,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于設置期限屆滿后2日內自行拆除。
戶外招牌設施的設置應遵循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泰安市城市風貌特色專項規劃等有關城市風貌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區域功能和人文特色相適應,與建筑風格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和影響街巷和建筑立面整體效果。
戶外招牌設施主色色相應遵循“大調和,小對比”的原則,即整體色調統一和諧,建議采用與建筑主色同色相或者近色相配色,局部的地方可以有一些對比。
泰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的歷史城區范圍內招牌設施主色色相應與歷史城區“灰頂白墻”、“灰頂灰墻”的色彩基底相協調,建議采用與建筑主色同色相、無色彩或金屬色配色,宜采用傳統風格。紅門路—岱廟—通天街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招牌設施應嚴格按照傳統風格設置。其他位于風景名勝區、傳統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內或附屬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設置的招牌設施應按傳統風格設置。
1、建筑物上的店招牌匾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獨立室內外出入口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招牌設施數量不應超過出入口個數,一般情況下每個場所設置1個店招牌匾;建筑物內部沒有專用室內外出入口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可在建筑外立面或場地上集中設置,設置形式宜采用品牌墻或者水牌形式,數量不宜超過出入口個數。品牌墻面積納入建(構)筑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管理。
(2)底層同一經營主體的沿街門面外立面有連續隔斷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處的,可以分別設置。
(3)24小時營業服務、步行商業街、特色商業街或商業街坊內圈等的經營單位可增設1塊小型側招。
2、平行于墻面設置的店招牌匾
(1)同一連續建筑立面上,設施設置高度應保持統一;設施寬度不應超過沿街門面寬度;設置于建筑頂層的招牌設施上緣不應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兒墻上沿,設置于其他層的招牌設施上緣不應超出上層窗臺或陽臺下沿線。
(2)設施高度與所在樓層層高比例不宜超過1:3,一般情況下不大于1.5m,厚度不大于0.5m。
(3)有柱廊、騎樓或底層以上有出挑結構時,應在廊道內側設置;當出挑部分離地高度小于3m時,可設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墻面上。
(4)結合底層建筑出入口雨篷設置的招牌,應采用字符式或輕質結構,整體高度與底層層高比例不宜超過1:3,下緣不應低于雨篷下沿線,外表面不應超出雨篷四周邊線。
(5)集中設置的設施面積不宜大于24m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積的30%。
3、垂直于墻面設置的店招牌匾
(2)同一幢建筑上的設施宜設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準線上,懸掛角度應與建筑外立面成 90°角;
(3)設施外挑距離不應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4)小型側招最大邊長及突出墻面距離均不應大于0.7m,不宜超過建筑二層設置;
(5)設施下沿底部凈空高度不低于4m。
4、建(構)筑物附屬式樓宇標識
(1)樓宇標識一般設置在建筑物(含裙樓)頂部墻面和建筑底層主要出入口門楣處。一般情況下平行于墻面設置,在步行商業街、特色商業街或商業街坊內圈可垂直于墻面設置;
(2)附屬于建筑物(含裙樓)設置的樓宇標識,設置數量不應超過兩個,且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立面上;
(3)附屬于建筑物(含裙樓)頂部墻面設置的樓宇標識,當樓宇標識水平排列時,最大水平寬度宜小于30m,靠一側設置。樓宇標識豎直排列時,設施高度宜小于所附屬建筑物(含裙樓)高度的1/3,靠頂部設置。一般情況下,設施厚度不大于0.5m;
(4)附屬于建筑物(含裙樓)頂部墻面的樓宇標識鼓勵設置無底板的單字體樣式。字符邊長不宜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10,且符合下表要求,字間距不宜大于字高。
表 4 樓宇標識字符邊長控制引導
建筑物/裙樓層數(建筑高度H) | 字符最大邊長L(m) |
1-6層(H≤18m) | 1.5 |
7-18層(18m<H≤54m) | 3.0 |
19-26層(54m<H≤80m) | 5.0 |
26層以上(H>80m) | 6.0 |
1、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數量不宜超過所屬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個數;
2、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設置后單側行人通行寬度不應小于4m,場地寬度小于5m的區域不應設置;
3、豎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最大寬度不應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表 5 豎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最大高度(m)
設置場地寬度 | 招牌最大高度 |
5≤W1≤10 | 3 |
5<W1≤20 | 5 |
W1>20 | 10 |
注:W1是指招牌設施所在場地的最小寬度。
4、橫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的最大高度和寬度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表 6 橫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最大高度和寬度(m)
設置場地寬度 | 設施最大高度 | 設施最大寬度 |
15≤W2≤20 | 1.5 | 5 |
W2>20 | 2 | 8 |
注:W2是指設置場地與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寬度。
除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場所外,戶外招牌設施不得附加設置經營范圍、商品種類、營業電話等經營推介信息。如包含經營推介信息則視作戶外廣告,納入戶外廣告設施管理。
規劃保護全球或全國連鎖企業的戶外招牌通用配色標準,但當其處于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特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或附著于歷史建筑、特色風貌建筑時,需根據城市風貌管控要求進行相應調整。
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規范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管理工作試點的通知》的要求,確定近期建設重點和整治提升方案。
自規劃實施之日起,新取得設置許可或延期許可的戶外廣告,應嚴格遵守本規劃的相關設置要求,按照新標準、新規范提出設置要求和提升標準。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未經批準的新增戶外廣告的執法力度,開展整治工作,對于違法戶外廣告競爭者應及時進行整治。
按照以點帶面、先易后難原則,開展整治提升行動,規范廣告設置,消除安全隱患。重點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依法依規予以拆除;對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標準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限期進行整改。
規劃將近期整治分為宣傳發動與調查核實、自行整改、依法拆除、檢查驗收、統一設置五個階段。整治按照分片分段、分期分批的原則,逐步展開。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與調查核實階段
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發布整治通知文件,做好整治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核查登記工作。通過媒體發布公告,要求產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到戶外廣告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詢問,核實有關情況。對違章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分類造冊列出拆除清單,統一進行媒體公示。
第二階段,自行整改階段
督促違法設置產權人自行整改,對調查核實無規劃審批手續或規劃審批手續已超期的戶外廣告,進入執法程序,責令限期自行拆除。
第三階段,拆除階段
對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按照流程依法組織拆除。發布公告后未接受調查處理的,視為無主設施,一并組織拆除。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
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確保整治效果。
第五階段,統一設置階段
按照本規劃的總體要求,高起點、高標準的重新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
在本專項規劃的指導下,各區、功能區組織街道、鄉鎮編制街區層面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規劃,對范圍內的嚴格控制區進行重點研究,對擂鼓石大街、紅門路等重要街道開展詳細設計,以點帶面推動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提質示范行動。做好與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銜接協調,健全專項規劃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
推動多元共治,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綜合行政執法、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專家和不同利益群體組成的協調聯動機制,在街區層面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規劃編制、審查、實施全過程,加強統籌協調,落實經費保障,確保規劃落實落地。
完善配套措施,發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便民服務手冊,開發便民服務APP或者小程序,圖文結合直觀展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設置標準和要求,為商家、業主的相關設置活動提供指導和協助。
建設戶外廣告設施綜合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市、區、街道(鄉鎮)三級信息共享,動態精細化管理,規劃數字化管理,設施可視化管理,推動形成數據驅動、協同聯動、眾創共治的城市治理新局面。
強化戶外廣告設施監督檢查,落實政府、社會和企業的責任,強化城市管理與綜合執法的緊密銜接,綜合執法與專項執法相結合,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充分發揮12345服務熱線和網格化管理的監督作用,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依法查處,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
多渠道、全覆蓋、常態化開展專項規劃宣傳培訓活動,增強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構、社會單位和公眾對專項規劃的認知,發揮公眾的主體作用,推動城市管理社會化,逐漸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環境的和諧局面。
1、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在建(構)筑物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圍墻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2、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的燈桿、候車亭、閱報欄、信息欄、自動售貨機、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
3、獨立式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在地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立桿式戶外廣告設施、底座式戶外廣告設施、橫向式戶外廣告設施(含道閘式、門禁式、人車分流式戶外廣告設施等)、大型落地戶外廣告設施及實物造型戶外廣告設施。
4、移動式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在交通工具或飛艇、氣球等移動載體上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車輛廣告、船舶廣告及空中移動廣告。
設置在建(構)筑物上的戶外招牌設施,包括平行于墻面設置的戶外招牌設施、垂直于墻面設置的戶外招牌設施。
設置在地面上的戶外招牌設施,包括豎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和橫向獨立式戶外招牌設施。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3、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4、利用行道樹設置或侵占損毀綠地的;
5、在建(構)筑物(含裙樓)頂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的;
6、利用危房或者違法建筑的;
7、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
8、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9、法律、法規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招牌設施: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3、利用行道樹設置或侵占損毀綠地的;
4、超出建筑物(含裙樓)頂部設置的。屬于坡屋頂的,超過屋檐設置的;
5、利用危房或者違法建筑設置,或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6、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7、法律、法規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一級類 | 二級類 | 三級類 | 戶外廣告 管控等級 | |||
代碼 | 名稱 | 代碼 | 名稱 | 代碼 | 名稱 | |
07 | 居住用地 | 0701 | 城鎮住宅用地 | 070101 | 一類城鎮住宅用地 | |
070102 | 二類城鎮住宅用地 | |||||
070103 | 三類城鎮住宅用地 | |||||
0702 | 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 | 一類用地(僅允許在商業設施和體育設施設置) | ||||
0703 | 農村宅基地 | 070301 | 一類農村宅基地 | |||
070302 | 二類農村宅基地 | |||||
070303 | 三類農村宅基地 | |||||
0704 | 農村社區服務設施用地 | 070401 | 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用地 | 一類用地(僅允許在商業設施和體育設施設置) | ||
070402 | 農村生產服務設施用地 | |||||
070403 | 農村游覽接待用地 | 一類用地 | ||||
070404 | 農村公園與綠地 | |||||
070405 | 農村基礎設施用地 | |||||
08 | 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 0801 | 機關團體用地 | |||
0802 | 科研用地 | |||||
0803 | 文化用地 | 080301 | 圖書與博覽用地 | |||
080302 | 文化活動用地 | |||||
0804 | 教育用地 | 080401 | 高等教育用地 | |||
080402 | 中等職業教育用地 | |||||
080403 | 中小學用地 | |||||
080404 | 幼兒園用地 | |||||
080405 | 其他教育用地 | |||||
0805 | 體育用地 | 080501 | 體育場館用地 | 一類用地 | ||
080502 | 體育訓練用地 | |||||
0806 | 醫療衛生用地 | 080601 | 醫院用地 | |||
080602 | 基層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 |||||
080603 | 公共衛生用地 | |||||
0807 | 社會福利用地 | 080701 | 老年人社會福利用地 | |||
080702 | 兒童社會福利用地 | |||||
080703 | 殘疾人社會福利用地 | |||||
080704 | 其他社會福利用地 | |||||
09 | 商業服務業用地 | 0901 | 商業用地 | 090101 | 零售商業用地 | 三類用地 |
090102 | 批發市場用地 | |||||
090103 | 餐飲用地 | |||||
090104 | 旅館用地 | |||||
090105 | 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 |||||
0902 | 商務金融用地 | 二類用地 | ||||
0903 | 娛樂康體用地 | 090301 | 娛樂用地 | 二類用地 | ||
090302 | 康體用地 | |||||
0904 | 其他商業服務業用地 | 二類用地 | ||||
10 | 工礦用地 | 1001 | 工業用地 | 100101 | 一類工業用地 | 一類用地 |
100102 | 二類工業用地 | |||||
100103 | 三類工業用地 | |||||
1002 | 采礦用地 | |||||
1003 | 鹽田 | |||||
11 | 倉儲用地 | 1101 | 物流倉儲用地 | 110101 | 一類物流倉儲用地 | |
110102 | 二類物流倉儲用地 | |||||
110103 | 三類物流倉儲用地 | |||||
1102 | 儲備庫用地 | |||||
12 | 交通運輸用地 | 1201 | 鐵路用地 | |||
1202 | 公路用地 | |||||
1203 | 機場用地 | |||||
1204 | 港口碼頭用地 | |||||
1205 | 管道運輸用地 | |||||
1206 | 城市軌道交通用地 | |||||
1207 | 城鎮道路用地 | |||||
1208 | 交通場站用地 | 120801 | 對外交通場站用地 | 一類用地 | ||
120802 | 公共交通場站用地 | |||||
120803 | 社會停車場用地 | |||||
1209 | 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 |||||
13 | 公用設施用地 | 1301 | 供水用地 | |||
1302 | 排水用地 | |||||
1303 | 供電用地 | |||||
1304 | 供燃氣用地 | |||||
1305 | 供熱用地 | |||||
1306 | 通信用地 | |||||
1307 | 郵政用地 | |||||
1308 | 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 |||||
1309 | 環衛用地 | |||||
1310 | 消防用地 | |||||
1311 | 干渠 | |||||
1312 | 水工設施用地 | |||||
1313 | 其他公用設施用地 | |||||
14 | 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 | 1401 | 公園綠地 | |||
1402 | 防護綠地 | |||||
1403 | 廣場用地 | |||||
15 | 特殊用地 | 1501 | 軍事設施用地 | |||
1502 | 使領館用地 | |||||
1503 | 宗教用地 | |||||
1504 | 文物古跡用地 | |||||
1505 | 監教場所用地 | |||||
1506 | 殯葬用地 | |||||
1507 | 其他特殊用地 |
一、布局原則
1、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城市門戶區域可設置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用于城市形象及文化旅游宣傳;
2、在城市更新和環境提升中,可結合公共空間改造和設施更新設置小型公益戶外廣告設施,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3、居民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公園廣場等區域,可因地制宜設置公益宣傳欄等設施;
4、重要節慶、重大活動期間,可在重點區域、主要街道、活動場地及周邊區域設置臨時公益戶外廣告設施,利用既有戶外廣告設施宣傳節慶活動相關內容;
5、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置人應當臨時設置公益廣告;
6、電子顯示裝置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時長不得低于廣告總時長的25%;
7、利用工地圍墻(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于工地圍墻(擋)面積的1/3。
二、設置要求
1、注重設施與所處城市公共空間整體環境的融合,鼓勵與景觀小品一體化設計,提高設施品質和工藝,逐步淘汰設施陳舊或工藝落后的設施;
2、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發布商業性廣告;
3、設施設置應遵循相關類型要求,詳見第三章。
圖1:戶外廣告設施管控區域劃分圖
圖2:戶外廣告設施用地管控分類圖
以《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草案)》《泰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等文件為依據,進一步增強制度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現將《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草案)》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條例》對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編制作出明確要求。2021年12月2日,省住建廳轉發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反饋問題,明確要求未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的地市要盡快啟動專項規劃編制程序。
二、出臺目的
為加強我市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管理,規范設置行為,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形象,營造高品質、有特色的市容環境,完善管理依據,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三、規劃依據
《專項規劃》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標準》(GJJ/T149-2021)
四、起草過程
為做好我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牌匾的管理工作,先后對接省內外多家戶外廣告規劃設計單位,對泰安戶外廣告規劃范圍、現狀、內容、深度、質量等具體工作進行詳細咨詢。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由上海同華建筑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負責編制,2022年底完成初稿。目前,按照《泰安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有關程序要求,組織召開了專家評審會和行業代表座談會,廣泛征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和行業代表意見,最終形成了《專項規劃》(草稿)審議稿。
五、主要內容
本次規劃編制內容為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規劃、技術導則、技術規范、部分商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部分道路門頭牌匾設置典型示范?!兑巹潯饭卜制哒?,主要內容是:
(一)總則
《規劃》第一章明確本次規劃的指導思想和規劃對象。
(二)戶外廣告設施總體布局
《規劃》第二章明確了以管控區域和用地類型劃分。其中管控區域分為禁止設置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和展示區。用地類型劃分為三類,根據用地性質分為控制設置類、適度設置類和鼓勵設置類。通過管控區域和用地類型計算出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總面積上限值。
(三)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分類設置要求
《規劃》第三章至第五章明確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的具體設置要求。
(四)近期提升方案
《規劃》第六章,提出了規劃實施后對新取得設置許可的廣告設施要嚴格按照新標準、新規范進行設置,對存量設施按照以點帶面、先易后難的原則規范整治。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規劃》第六章,提出了推動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從加強體系建設、加強機制聯動、加強便民服務、加強科技賦能、加強依法治理、加強宣傳引導六個方面強化保障。
經我局通過各渠道進行意見征求,均未提出意見建議,本辦法按時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