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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泰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3-08-16 10:1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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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今年初,山東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進行調整。與之相比,我市2008年出臺的《泰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1號令)及后續配套文件,均存在不符之處,亟需進行修改完善,制定出臺新辦法。

二、文件出臺的依據

本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制定。

三、文件出臺的目的

為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特制定本文件。

四、文件出臺后的意義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出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政策,提高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效能,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規范了收費行為。文件嚴格貫徹國家、省有關城市基礎配套設施收費要求,明確了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熱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應當嚴格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切實規范了收費行為。二是支持了城市建設。文件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預算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以收定支、??顚S?、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能夠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便于城市公用事業統籌規劃、均衡發展,提高城市建設水平。三是理清了優惠政策。文件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優惠政策進行了界定,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各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進一步理清了優惠政策,嚴格了減免管理,確保應享盡享、應收盡收。四是強化了資金管理。文件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征收部門、征收環節以及票據使用等環節進行了明確,進一步強化了資金使用管理,有利于提高資金管理績效和使用效益。

五、文件的主要內容

文件共1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概念表述。文件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道路、橋梁、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熱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二)適用范圍。凡在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均應按本文件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征收管理。一是明確征收范圍。城市中心城區東至博陽路、西至京臺高速公路、北至環山路、南至青蘭高速公路范圍內(不含旅游經濟開發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其他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由各區、功能區負責。二是明確征收標準。一般建設項目征收標準為252元/平方米,較原標準降低了23元;工業項目為50元/平方米,較原標準降低了9.5元,主要是從推進新型工業化強市建設角度考慮。三是明確征收環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減免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各部門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五)預算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顚S?、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財政部門撥付專營企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政府資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六、文件落實的具體措施

文件要求,征收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征管職責和規定,不得隨意委托其他單位和組織代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將專營單位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征收部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者造成資產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解讀人:法規稅政科科長 王冰

聯系電話:6220031


相關文件:泰政發〔2023〕6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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