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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09-06 15:45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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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改進我市食品安全評議工作,完善評議方式,強化結果運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以下簡稱《評議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2019〕17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19號)明確,要強化履職評議,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黨政領導評議考核,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獎懲。2017年11月,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今年,國務院和省政府均對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進行了修訂。3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6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9號),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評議方式,建立動態化綜合評價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9號),結合我市實際,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起草了《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

二、修訂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23〕9號)等有關文件。

三、修訂過程

《評議辦法》廣泛征求了27個省食藥安委成員單位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意見,按規定履行了合法性審核程序,經市食藥安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四、修訂內容

《評議辦法》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涵蓋了評議內容、方式、結果運用等內容,共17條具體條款。

一是完善評議內容。增加了基礎工作、即時性工作、加分項(工作創新形成經驗做法等)和減分項(上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發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完善評議方式。明確通過食品安全滿意度測評、抽檢監測等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充分體現評價的客觀性。

三是完善評議評價。評議結果由原來的A、B、C三檔,調整為A、B、C、D四檔,并明確各項分值、等次排名以及綜合評議程序,進一步增加評議的區分度和精準度??h(市、區)得分排在前3名,功能區得分第1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縣(市、區)得分排在3名(不含)以后,功能區排在第1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B級;存在降級情形的最低降至C級;存在否決項的為D級。

四是完善結果運用。將評議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增加了約談項(約談情形及辦法與隨后即將審議的《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暫行辦法》規定一致),并對評議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限期整改。

解讀人: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喬國榮

聯系科室:食品協調科
  聯系電話:6980700


泰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相關文件:泰政辦發〔2023〕12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泰安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辦法》的通知

來源: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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